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本部偵訊時對於三民主義發生動搖準備脫離政府返回大陸以及曾致函陸軍第三三九師第一O一七團第三營第九連排長朱瑞萱闡述「革命目的是為了全國人民只要為了人民為了革命我們可以自由選擇一條路」又於本(四一)年二月曾偽稱「陳院長曾說無法解釋為誰而戰為何而戰」各等情均供認不諱雖未獲該被告有為匪通匪積極事證然其言論荒謬思想動搖實有予以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汪喬椿(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