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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江浙反共救國軍第四十二縱隊少校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本部偵訊時對於三民主義發生動搖準備脫離政府返回大陸以及曾致函陸軍第三三九師第一O一七團第三營第九連排長朱瑞萱闡述「革命目的是為了全國人民只要為了人民為了革命我們可以自由選擇一條路」又於本(四一)年二月曾偽稱「陳院長曾說無法解釋為誰而戰為何而戰」各等情均供認不諱雖未獲該被告有為匪通匪積極事證然其言論荒謬思想動搖實有予以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汪喬椿(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