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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紹斌……偽造聯絡暗語拍照信一件呈案欲邀功而謀職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