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龎欣庭係河南省參議員,卅八年元月曾為議會代表,與共匪妄談和平,企圖顛覆政府,原判依法論罪,固無不合,惟以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審酌情狀,量刑尚嫌過重,應予撤銷,就原引法條法定刑期內從輕,改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撤銷
龐欣庭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查被告既未參加有關劉積學所發之艷電意見,又不能左右當時河南行政首長張軫之意志,使匪佔據河南而背叛政府,其被派前往信陽以北,與匪軍接洽暫停攻擊安渡年關,係因我國人民數千年來珍視年節之舊俗,亦不能遽認為意圖顛覆政府,此外,原密告亦不能舉出該被告有叛亂或其他不法事證,自難遽予令負刑責。原判決以被告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應予撤銷。軍事檢察官以該被告接受與匪方談判停止攻擊之命令,意志不堅,思想顯已動搖,申請交付感化前來,經核明屬實情,應與照准交付感化,以資教育,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被告龎欣庭,又名馨亭,桂馥,係湖南省參議員,於卅七年舊曆年底,經該省參議會推舉為代表,與匪方接洽暫停攻擊,俾居民安渡年節。被告行至中途駐馬店後,稱病折返各情,既據後審訊明,尚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情事,經將初審判決撤銷,惟以龎欣庭意志不堅,思想動搖,交付感化三月,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並得斟酌實際情形,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原判決撤銷
龐欣庭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保護管束)
查被告既未參加有關劉積學所發之艷電意見,又不能左右當時河南行政首長張軫之意志,使匪佔據河南而背叛政府,其被派前往信陽以北,與匪軍接洽暫停攻擊安渡年關,係因我國人民數千年來珍視年節之舊俗,亦不能遽認為意圖顛覆政府,此外,原密告亦不能舉出該被告有叛亂或其他不法事證,自難遽予令負刑責。原判決以被告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應予撤銷。軍事檢察官以該被告接受與匪方談判停止攻擊之命令,意志不堅,思想顯已動搖,申請交付感化前來,經核明屬實情,應與照准交付感化,以資教育,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原判決撤銷
龐欣庭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