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石貴、林先富、林嬉星均於卅九年四月間,經已自首匪幹郭成之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黃石貴曾將情告知被告簡鳳如、邱南助,並勸誘參加,遭其拒絕。又被告李久長,至四十年六月間,悉郭成為叛徒,不予告發。原判簡鳳如、邱南助、李久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五年,核無不合。(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