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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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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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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4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涂炳榔與匪徒張璧坤係同鄉三十八年暑假,張匪邀集被告及吳哲雄、鄭文峯、洪金盛、張英杰等在家飲酒,藉機宣傳匪幫勝利情形,並將「綜合文摘」交被告閱讀,讀該參加研究會議四次復奉張匪之命「親近群眾吸收人民保守秘密團結起來檢討自己」等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涂炳榔受張匪璧坤邀誘,先後參加講解「唯物論辯證法」匪黨理論四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吳逸民、吳崇慈、涂炳榔三名,各徒刑十年,尚合,擬照准。(其他)

吳哲雄七名均台灣大學已畢業未畢業學生於三十八年間由在逃匪徒張壁坤介紹先後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除歐振隆一名於加入後有為匪吸收份子之事証外於僅多閱讀反動書刊參加集會或於談論中偽匪宣傳(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