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4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涂炳榔與匪徒張璧坤係同鄉三十八年暑假,張匪邀集被告及吳哲雄、鄭文峯、洪金盛、張英杰等在家飲酒,藉機宣傳匪幫勝利情形,並將「綜合文摘」交被告閱讀,讀該參加研究會議四次復奉張匪之命「親近群眾吸收人民保守秘密團結起來檢討自己」等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