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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九年春匪竊據高郵東化等鄉期間曾參加匪偽高郵縣八區稅捐稽征處處長戴立所召開之鄉鎮會議……遵照戴匪吩咐先後將所持有之步槍五枝手槍一枝交付……三十三年春復充匪宣傳隊隊員為匪作宣傳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