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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二十九年五月在江蘇高郵縣東化鄉公所充文書時接受匪幹之勸誘將該鄉公所之步槍二枝手槍一枝及公文等件交付匪幹旋匪竊據該鄉因此先後充任匪橫蕩鄉公所文書及監證人……參加匪鬪爭大會等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