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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如皋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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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6號
原始職業
台南師範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曾閱讀匪党書籍「馬克思經濟學說」「新民主主義」毛澤東之「抗戰必勝論」「滿庭芳」等書於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間匪軍陳毅部佔據如皋縣時在匪如西縣江安區任征粮委員及以紳士代表身份為匪征粮策動參軍慰勞並宣揚匪黨政策政令(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間匪軍陳毅部佔據如皋縣境時在匪如西縣江安區任征粮委員及以紳士代表身份為匪征粮策動參軍慰勞並宣揚匪黨政策政令并曾閱讀匪党書籍「馬克思經濟學說」毛匪澤東著「新民主主義」「抗戰必勝論」及其他匪党書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間匪軍佔據如皋縣境時任匪區偵粮委員策動參軍慰勞宣傳匪幫政策政令並曾閱讀反動書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匪書等情思想不正各交付感化三年……受匪毒素甚深於感化期間擬並飭不得易付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間匪軍陳毅部佔據如皋縣境時在匪如西縣江安區任征粮委員及以紳士代表身份為匪征粮策動參軍慰勞並宣揚匪黨政策政令并曾閱讀匪党書籍「馬克思經濟學說」毛匪澤東著「新民主主義」「抗戰必勝論」及其他匪党書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