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6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0684
【裁判日期】4102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耳順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六八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林耳順 男 年廿六歲 宜蘭縣人 住礁溪鄉 業隊附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陳慶粹
右被告因匪嫌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林耳順無罪
理由
林耳順為宜蘭縣國民兵隊隊附民國卅八年五月間陸軍第十八軍駐防宜蘭時因言語隔閡軍民間常生誤會由該鄉副鄉長廖朝英推薦擔任該軍義務翻譯因以認識該軍特務長趙百年嗣該軍調防後趙百年曾與林耳順通訊同年秋趙百年組織中國愛國青年聯誼會曾將章程與蘭譜(即會員證)寄予林耳順囑簽名蓋章參加林耳順疑而未允旋該趙百年因涉有匪嫌為金門防衛司令部幹部訓練班查獲該林耳順經陸軍總司令部飭據宜蘭縣警察局層解到部經軍事檢察官以明知匪諜不檢舉罪嫌提起公訴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之構成應以明知故不告密檢舉為要件訊據本件被告林耳順對於參加另案被告趙百年所組織中國愛國青年聯誼會暨明知趙百年為匪諜一節矢口否認微論核閱獲案趙百年所擬組織聯誼會章程內容尚不能認為叛亂之組織即該趙百年部分經電准陸軍總司令部查復偵查結果尚無為匪或受匪利用之事證經查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該被告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其他罪行依法即難遽予論究應予諭知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蕭與規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二 月 廿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二 月 廿 八 日
書記官 呂秀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