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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益陽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06號
原始職業
台灣鋁業公司廚司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於六十三年四月四日下午四時許,在台灣鋁業公司(以下簡稱台鋁公司)自助餐廳內,對同事謝興奎、劉琦吾等公開發表:「現在大陸共匪人口多,科學發達,並且還有原子彈、飛彈等武器,如果他們要空襲台灣,我們就不能工作。」又於同年八月廿五日下午五時卅分,在上開地點對同事劉福茹、劉琦吾等發表:「算了吧!共匪能製造原子彈、飛機、大砲,軍事力量很強大,而我們什麼都沒有,自不量力,做夢吧!」同年九月廿二日上午七時五十分又在同一地點對劉福茹、劉琦吾發表:「誰說大陸上沒有飯吃,人家(指共匪)每樣都好,毛澤東、總司令穿的、吃的都和士兵一樣,吃的可好哩!」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8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4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5,諫判,0027 【裁判日期】650327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易碧樵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65)年度諫判字第廿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易碧樵 男,年四十一歲(民國廿四年生),湖南省益陽縣人,業台灣鋁業公司廚司,住高雄市,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郭同奇。 右被告因六十四年度初特字第四十四號叛亂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易碧樵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減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   事實 易碧樵於六十三年四月四日下午四時許,在台灣鋁業公司(以下簡稱台鋁公司)自助餐廳內,對同事謝興奎、劉琦吾等公開發表:「現在大陸共匪科學發達,能製造原子彈、飛彈等武器,如果他們要空襲台灣,我們就不能工作。」同年九月廿二日,又在同一地點對劉福茹、劉琦吾發表:「誰說大陸上沒有飯吃,人家(指共匪)每樣都好,毛澤東、總司令穿的、吃的都和士兵一樣,吃的可好哩!」等謬論,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查覺,移送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 被告易碧樵對於上開事實,于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本部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以及本部軍事檢察官偵訊時一再坦白供認,核與證人劉琦吾、劉文清,劉福茹一致供證:「易碧樵於六十三年四月四日下午四時許,在台灣鋁業公司餐廳內說:『現在大陸共匪人口多,科學發達,能製造原子彈、飛彈等武器,如果他們要空襲台灣,我們就不能工作。』」「又於六十三年九月廿二日,在同一地點發表:『誰說大陸上沒有飯吃,人家(指共匪)每樣都好,毛澤東、總司令穿的、吃的都和士兵一樣,吃的可好哩!』」等語相符,被告之犯罪事證,至臻明確。 二、 審理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一致以:「證人劉福茹 等與被告結有怨隙,是故意誣陷」等語為辯解。但查被告對於六十三年間,在台鋁公司連續發表有利叛徒謬論,已于偵訊中一再坦白供認,並與證人等之證詞全相吻合,自可採為證據,謂為挾怨設詞誣陷,殊無足採。 三、 查共匪武裝叛亂、竊據國土,為國家之叛徒。被告在台鋁公司餐廳內先後向同事劉福茹等發表前揭謬論,均有利於叛徒,核其行為,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其多次為之,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應論以連續犯,酌情處以有期徒刑七年。惟查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三分之一之規定,特依法減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 四、 據上論結,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七條,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劉興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三 月 九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沈志純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三 月 廿 七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