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林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鼓吹匪區建設進步,為匪宣傳,煽動青年前往匪區。被告進入匪區後,接受匪思想訓練,經匪分發工作,參加匪黨活動,後先後兩次滲透來台,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參加叛亂之組織
受林匪蠱惑,進入匪區,在匪招待所接受思想訓練,經匪分發至偽海南島華僑農場突擊隊工作,後因病離開匪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