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小學五年級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3號
原始職業
基督教香港神的教會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經林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鼓吹匪區建設進步,為匪宣傳,煽動青年前往匪區。被告進入匪區後,接受匪思想訓練,經匪分發工作,參加匪黨活動,後先後兩次滲透來台,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6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盧崇祿(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林匪蠱惑,進入匪區,在匪招待所接受思想訓練,經匪分發至偽海南島華僑農場突擊隊工作,後因病離開匪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9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