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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5署第4組中校副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雲錦于新民為孫立人多年舊部在陸軍總部主管督訓業務自四十二年起即秉承孫意經常派督訓官被告郭立人等藉督訓機會至部隊聯絡軍訓班畢業生并於四十三年夏由被告于新民將所聯絡之各部隊負責聯絡人員造具名冊送交孫立人嗣由孫指示被告江雲錦試騐所聯絡人員通訊效能被告江雲錦即於四十四年着被告郭立人劉凱英許達明等召集第九軍所屬各團負責聯絡人員即被告金朝虎等十餘人在台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發表反動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孫立人煽動叛亂并囑與會人員提高警覺注意保密經將開會情形報告孫立人并奉孫立人明告其叛亂計劃囑於舉事時隨赴南部共同進行(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審理人
彭位仁(審判長)、斯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審理人
彭位仁(審判長)、斯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