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10軍第49師搜索連上尉副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緣被告郭廷亮……認為時機已到遂决意進行以配合匪軍攻台企圖……并決定設指揮所於闗廟先後由被告王學斌賴卓先李仲瑛楊永年郭廷亮田祥鴻等兩度至闗廟龍崎一帶偵察地形暨該地通信設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