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5署中校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雲錦于新民為孫立人多年舊部在陸軍總部主管督訓業務自四十二年起即秉承孫意經常派督訓官被告郭立人等藉督訓機會至部隊聯絡軍訓班畢業生并於四十三年夏由被告于新民將所聯絡之各部隊負責聯絡人員造具名冊送交孫立人嗣由孫指示被告江雲錦試騐所聯絡人員通訊效能被告江雲錦即於四十四年着被告郭立人劉凱英許達明等召集第九軍所屬各團負責聯絡人員即被告金朝虎等十餘人在台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發表反動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孫立人煽動叛亂并囑與會人員提高警覺注意保密經將開會情形報告孫立人并奉孫立人明告其叛亂計劃囑於舉事時隨赴南部共同進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