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5署中校副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善從因曾辦理搜索訓練得孫立人賞識四十三年夏率八十軍搜索實騐隊在林口演習同年六月孫立人交卸陸軍總司令前數日召被告囑包圍陽明山官邸俾其實行兵諫當日被告王善從陳良壎即照孫意前往陽明山實地偵察地形準俻行動同年十一月被告王善從又奉孫立人之命擬具包圍高雄西子灣官邸計劃并接近要塞官兵刺探要塞警俻情形復與被告陳良壎隨孫立人至西子灣實地偵察官邸地形四十四年五月廿七日復奉孫立人面囑前往屏東候命行動廿八日被告陳良壎奉孫派遣乘汽車南下通知預約候命之被告劉凱英等以孫有事不能來并告以郭廷亮被捕消息事後用電話以暗語向孫報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