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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德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9軍搜索團第3營上尉情報官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緣被告郭廷亮……認為時機已到遂决意進行以配合匪軍攻台企圖乃着手利用孫立人關係積極聯絡軍訓班同學經被告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孫光炎賴卓先王其美范俊勛楊萬良陳業成陳世全冉隆偉等協力進行結果計在各部隊建立聯絡關係達百人以上分別指定負責人進行秘密聯絡由被告郭廷亮田祥鴻劉凱英隨時向孫立人報告并經常接受孫立人發給之活動費用經郭廷亮田祥鴻劉凱英三被告決定於四十四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伺機製造國軍大規模變亂佔領據點控制南部必要時對國軍高級將領實行殺害郭田二被告於五月初至各部隊指示各負責聯絡人加强活動控制部隊把持通信部門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劃并決定設指揮所於闗廟先後由被告王學斌賴卓先李仲瑛楊永年郭廷亮田祥鴻等兩度至闗廟龍崎一帶偵察地形暨該地通信設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位仁(審判長)、斯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位仁(審判長)、斯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