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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24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少校參謀調總統府參軍長室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善從因曾辦理搜索訓練得孫立人賞識四十三年夏率八十軍搜索實騐隊在林口演習同年六月孫立人交卸陸軍總司令前數日召被告囑包圍陽明山官邸俾其實行兵諫當日被告王善從陳良壎即照孫意前往陽明山實地偵察地形準俻行動同年十一月被告王善從又奉孫立人之命擬具包圍高雄西子灣官邸計劃并接近要塞官兵刺探要塞警俻情形復與被告陳良壎隨孫立人至西子灣實地偵察官邸地形四十四年五月廿七日復奉孫立人面囑前往屏東候命行動廿八日被告陳良壎奉孫派遣乘汽車南下通知預約候命之被告劉凱英等以孫有事不能來并告以郭廷亮被捕消息事後用電話以暗語向孫報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位仁(審判長)、斯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位仁(審判長)、斯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