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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3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四年冬,在山東省萊陽縣加入匪「青救會」為會員,擔任站崗,檢查路條等工作,至民國卅六年春復參加匪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四年冬參加匪偽「青救會」,卅六年春參加匪軍,卅八年五月隨軍來台,迄未向政府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