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3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伍澄宇王博文於本年四月間共同計議設法潛去北平參加叛亂事證明確(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先後參與武漢中常分會及福建蔣光鼐之叛變,迭經通緝有案,抗戰時期又任汪逆偽組織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委員長,亦經獲案判處罪刑,於執行中率邀保釋出獄,來台以後仍不悛悔,輒與共匪相勾結,擬潛去北平(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