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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67軍67師副師長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功字第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劉夢九(審判長)、張國瑞(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自三十八年九月與徐繼武晤面後既任其往返匪區復同意王聖泉藉假赴南京其意志動搖預備將軍隊交付叛徒之行為實屬昭然若揭次查其數月之間對於徐繼武王天國李超武等叛徒不但未予報請拘辦竟與往來過從接洽招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全卷多因接洽投匪未獲保障亦未可遽認為天良發現本案照上簽判處無期徒刑抑將該周景玉一名改處死刑之處乞(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联芬字第3903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功字第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劉夢九(審判長)、張國瑞(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