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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東農業職業學校校役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5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簡銅柱於卅七年一月在福建漳州經逃匪嚴連軍之介紹即在奸匪蔡欽銘監誓下加入地下工作密查隊工作調查廈門飛機場之設備及動態又經嚴介紹與被告謝英相議共同為匪查報台北松山機場飛機數量(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5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5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1578 【裁判日期】3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簡銅柱、謝英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1578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簡銅柱 男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北縣人  現住花蓮縣 業商販     謝 英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台東縣人  無職業 右被告等因犯叛亂罪案 本部審判如左   主文 簡銅柱共同連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 謝英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褫奪公權五年 簡銅柱謝英之全部財產均沒收   事實 被告簡銅柱三十六年 受在逃 連廈門謀生旋赴 三十七年正月間 嚴介匪份子蔡欽銘認識即在蔡監其進  工作密查隊同年二三月間由蔡供給      導返  察飛機塲動熊設備情形幾三次均由嚴送寄或 向蔡報告迨九月間因病挈眷回台卅八年六七月間嚴自台南布袋 告由廈抵台囑至台北後車站會陪介經與其同  被告謝英係山地同胞爰在 迯之廈門人陳阿 認識約定謝英處為寄售轉達地點並付予美國駐台  館抗運證明當一紙及胡卓本章一顆以為通信方式及聯絡信號之用於九月間按照謝英轉到 之來信所附規定甲乙兩丁戊係指台北關山并東台東蓮等地  幾隻為飛機幾架之格式至台北松山機塲附近 報飛機數量一次本年四月九日台北縣  警察分局以該簡銅柱形跡可疑拘送刑警 偵 前情續獲該謝英併為轉解到案審辦   理由 被告簡銅柱對於參加好匪後聽受嚴連軍之領導隨同及動態並於三十八年九月間受嚴之指使查報告台北松山機塲飛機數量等事寔業據該被告 自認嚴連軍作為通信聯絡之航軍 查報飛機數量之通信格式法諭相其先後任福建及本省搜集軍事秘密係函概括犯 應以連續犯論被告謝英固於達訊時否認有參加組織及為簡銅柱等水第七 師第 第五     認識簡曾隨同至其家 六年九月就學校於屏東   到達合化與設本軍事  認識等語為辯解但 服復情事並稱該被告                 並代為轉送消息 當詳指        該校告    役之王國南 其 謝       不認識簡銅柱其人 該被告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