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9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傷害人之身體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6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十一月間經在逃匪徒林秋英介紹參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卅九年五月及九月先後砍傷廖阿和黃永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9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傷害人之身體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6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9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傷害人之身體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