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敬……同年十月再派被告林錡黃雲奕程峰林我鶴四人前往又無結果該四人遂留海堡部隊任職;原判既認定其明知陳敬附匪則其被派前來我方騙取電台未果又於朦騙任職之後不向主管坦白自係無心脫離匪方甘為潛伏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