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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福建游擊總部閩北地區司令部海強砲艇副艇長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建章(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敬……同年十月再派被告林錡黃雲奕程峰林我鶴四人前往又無結果該四人遂留海堡部隊任職;原判既認定其明知陳敬附匪則其被派前來我方騙取電台未果又於朦騙任職之後不向主管坦白自係無心脫離匪方甘為潛伏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九名……於三十八年由陳敬率隊投匪後因匪方偵悉陳等與我駐白犬島海堡部隊有舊先派被告等四人打入我海堡部隊任職但林等無工作表現(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劉建章(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冠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