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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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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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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640號
原始職業
虎尾糖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書寫自傳閱讀反動書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虎尾糖廠工人卅八年十月經另案叛亂犯廖學信介入共產匪黨繕交自傳與另案匪犯陳鴻棋程日華成立小組曾四易其地開會討論階級鬪爭及改革使命與貧富農戰法等反動問題吸收周廷傭加入組織又以言詞煽動方建成等加入組織未果林陳二犯於四十年六月因施純忠陳鴻棋先後被捕畏罪逃匿王許品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字第7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字第7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9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6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