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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十一月間,周耀施經政府通緝,逃亡中生活困苦,曾囑歐克昌周耀梓通知葉步通謝新萍,各借與新台幣十元左右及零物濟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