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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淡水國民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206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慶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於民國卅八年六、七月間,經同廠技工謝發連(自首叛徒)介入匪幫組織,由謝領導,與傅慶華(經判處死刑確定在案)等三人合為小組,前後參加開會二十餘次,討論大陸戰況,如何吸收黨徒,如何配合匪黨侵台工作等項,並受謝發連指使,從事調查工廠人數,工人生活狀況,向工友為匪宣傳等叛亂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慶係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起,連續接受自首份子謝發連交閱反動書刊,繕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謝單線領導,並恒與謝及另案決叛徒傅慶華,不時會談時局與大陸戰況,吸收黨徒,保護工廠,調查工廠各部門狀況,攻訐政府,有利共匪宣傳各情,既據該部訊證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叛亂犯黃文慶一名,其於卅八年加入匪黨組織,并有為匪工作之情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2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2997 【裁判日期】41103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文慶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九九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慶 男 年二十四歲 台灣台北縣人 業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蕭與規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文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被告黃文慶係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技工於三十八年六月起連續接閱其同事即自首份子謝發連給與之反動書刊遂受煽惑繕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常與另案已決叛徒傅慶華及該謝發連會談並受謝發連單線領導討論時局及社會情形大陸戰況吸收同志保護工廠等問題並由謝發連指使其調查工廠人數工資及生活狀況向工友作攻訐政府及為有利于共匪之宣傳等情至三十九年二月因謝發連傅慶華先後畏罪潛逃失却聯絡迨本(四十一)年六月間經苗栗縣警察局據謝發連自首時之供述將該黃文慶拘獲層解到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黃文慶對於三十八年六月起連續接閱謝發連交與之反動書刊遂受誘惑加入叛亂組織經常與傅慶華謝發連聯絡會談並受謝發連單線領導討論時局及大陸戰況吸收黨徒保護工廠以配合匪軍侵台等問題暨接受謝發連指使從事調查宣傳等工作行為之事實訊據該被告黃文慶除不承有遵照謝發連所指使實施工廠內之人數工資生活狀況之調查及為攻訐政府有利於共匪之反宣傳行為外餘如受謝發連吸收加入匪黨受單線領導討論有關叛亂工作諸問題則不否認惟據謝發連當庭指證該被告對於攻訐政府及為匪有利之宣傳暨工友之工資生活狀況之調查各情雖未據作工作報告是否著手實施不明但其所負責調查工廠內東邊一半的人數已據口頭報告屬實是該被告參加匪幫組織並從事討論有關叛亂工作實施調查行為已達於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雖自卅九年二月與其領導人失去聯絡然於政府迭次號召匪諜自首終不覺悟出為自首其犯行尚在持續中自應依法論科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併予沒收以昭烱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廿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