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四年隨日軍駐廣州有參加匪東江縱隊之台灣解放聯盟情事……查台灣解放聯盟係抗日戰爭中匪東江縱隊所組織以反抗日本光復台灣為號召在客觀上該被告等無從知悉其寓有背叛政府之用意……既該聯盟於台灣光復後未發現有繼續存在及該被告等亦無其他叛亂事證殊難認有犯參加組織之罪行惟查被告黃新華既曾參加該盟組織其思想難免左傾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四年隨日軍駐廣州有參加匪東江縱隊之台灣解放聯盟情事……查台灣解放聯盟係抗日戰爭中匪東江縱隊所組織以反抗日本光復台灣為號召在客觀上該被告等無從知悉其寓有背叛政府之用意……既該聯盟於台灣光復後未發現有繼續存在及該被告等亦無其他叛亂事證殊難認有犯參加組織之罪行惟查被告黃新華既曾參加該盟組織其思想難免左傾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