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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苗栗縣議會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四年隨日軍駐廣州有參加匪東江縱隊之台灣解放聯盟情事……查台灣解放聯盟係抗日戰爭中匪東江縱隊所組織以反抗日本光復台灣為號召在客觀上該被告等無從知悉其寓有背叛政府之用意……既該聯盟於台灣光復後未發現有繼續存在及該被告等亦無其他叛亂事證殊難認有犯參加組織之罪行惟查被告黃新華既曾參加該盟組織其思想難免左傾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參加台灣解放聯盟思想難免左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四年隨日軍駐廣州有參加匪東江縱隊之台灣解放聯盟情事……查台灣解放聯盟係抗日戰爭中匪東江縱隊所組織以反抗日本光復台灣為號召在客觀上該被告等無從知悉其寓有背叛政府之用意……既該聯盟於台灣光復後未發現有繼續存在及該被告等亦無其他叛亂事證殊難認有犯參加組織之罪行惟查被告黃新華既曾參加該盟組織其思想難免左傾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