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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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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樹林警察分局消防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周來福明知周源茂為叛徒,自三十九年十月起至四十年三月止,故予藏匿五次。當周源茂最後一次隱匿其家時,適為台北縣警察局警員吳添丁及樹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劉鎮福遇見,該周來福比向吳添丁、劉鎮福,偽稱周源茂不久即向政府自首,要求吳、劉二員免予執行逮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周匪源茂之堂兄於四十年三月明知其為逃亡叛徒仍將周匪源茂藏匿中十餘日其間該管樹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劉鎮福警員吳添丁應周來福之宴適與周匪源茂相遇周來福竟藉詞周匪即將出而自首託請劉吳二人勿予拘捕致周匪源茂得機遠逸(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劉鎮福吳添丁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周源茂為匪諜竟聽從周來福之煽動不予逮捕(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來福劉鎮福吳添丁等三人周來福係匪徒周源茂之堂兄明知其堂弟係逃亡叛徒故予藏匿其家中其間劉吳英周來福之宴適於周源茂相遇周來福竟藉詞周匪即將出而自首勿予拘捕致周匪得機遠逸;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周源茂係匪諜竟聽從周來福之煽動不予逮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鎮福吳添丁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周源茂為匪諜竟聽從周來福之煽動不予逮捕(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典兼字第1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來福係周匪源茂之堂兄,四十年三月,保安司令部會同樹林警察分局至周匪源茂家中圍捕周匪未獲,該周來福因已知周源茂係在逃叛徒,後周匪源茂潛至其家中,竟予容留匿居十數日。其間,該管樹森(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劉鎮福,警員吳添丁,應周來福之宴會,在其家中與周匪源茂相遇,該周來福藉詞周源茂即將出面自首,託請吳、劉二人勿予拘捕,致周匪源茂得機遠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鎮福(樹林分局刑事組長)、吳添丁(警員),四十年三月,奉派參加拘捕叛徒周源茂,因而明知周為在逃叛徒。嗣該劉、吳赴周來福(巡防隊員係周匪堂兄)宴請,與藏匿周來福家之在逃叛徒周源茂相遇,竟徇周來福藉詞周源茂即將出面自首、勿予拘捕之請託,既不緝捕送案,事後又不查問周源茂有無自首,亦不將情呈報上級,致令周匪逃匿。原判按包庇叛徒罪,分處劉鎮福、周來福各徒刑十五年,吳添丁徒刑十二年。(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1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