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052
【裁判日期】43030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周展程、郭孝翼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周展程 男年二十九歲 廣東順德縣人 住基隆市 業台灣銀行基分行辦事員
郭孝翼 男年三十五歲 福建清縣人 住基隆市 業台灣銀行基分行辦事員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周展程郭孝翼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周展程郭孝翼均係台灣銀行基隆分行職員被告郭孝翼于民國三十五年在上海暨南大學讀書時即常于青年會聆聽郭匪沫若等攻擊政府之言論因以其本人對政府亦時感不滿並發之于言表三十七年間並為被告周展程講解「剩餘價值」「唯物辯證法」等問題被告周展程于三十七年間即閱讀「哲學選輯」「新經濟學大綱」暨左傾份子茅盾巴金端木 所著「利娜」「文藝叢刊」「大江」等書並與被告郭孝翼研討「唯物辯証法」理論迨三十八九年朱毛匪幫竊據大陸各省後其思想日益傾匪時常發言攻擊政府四十一年間與其在香港表兄葉純之通信竟互以思想前進準備靠攏相囑並指台灣為「帝國主義的殖民地」「少数把持資本獨佔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表示「要參加實際行動澈底消滅舊的惡勢力建設新生的中國」有原函照片自白書暨獲案左傾書籍可証軍事檢察官以被告周展程郭孝翼思想傾匪認有予以感化必要據以聲請交付感化經尚無本 應示照准期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爰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湛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