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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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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倚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4酒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81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吳塗
、
王阿順
、
王皆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時昌
(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3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4日
第4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竊盜部份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吳塗
、
王阿順
、
王皆得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名馴
(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第5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與吳塗交往密切該吳塗曾受匪宣傳被告等思想難免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3日
第6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竊盜部份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吳塗
、
王阿順
、
王皆得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
(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4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竊盜部份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吳塗
、
王阿順
、
王皆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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