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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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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張瑞鐘明知張潮賢為叛徒,自三十九年五、六月起至四十年五月止,連續故予藏匿張潮賢。(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瑞鐘係張匪潮賢之叔祖,明知張匪潮賢係逃亡叛徒,自三十九年五、六月至四十年五月,先後將張匪潮賢匿宿其家中十次,每次一、二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5年、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清水鄭藍長張瑞鐘等三名明知周源茂張潮賢係逃亡叛徒連續故予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周源茂匪諜身份故為連續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周源茂匪諜身份故為連續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瑞鐘係張匪潮賢之叔祖,明知張匪潮賢係逃亡叛徒,而自三十九年五、六月至四十年五月,先後將張匪潮賢匿宿其家中十次,每次一、二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瑞鐘(係張匪潮賢叔祖)明知張匪係逃亡叛徒,於三十九年五、六月至四十年五月,將張匪匿宿其家十次,每次一、二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1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