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王清於三十九年六月,經張潮賢介入匪共組織,受張潮賢、簡錫煌、周源茂之領導,閱讀「論人民民主專政」等反動書刊,同年十月,與張、簡二匪同一小組,參加集會數次,嗣即隨同周源茂、張潮賢逃匿坡內山及三角埔山等處,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典兼字第1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清於三十九年六月,經另案已決叛徒張潮賢吸收,加入朱毛匪幫,與張匪潮賢及周匪源茂、簡匪錫煌(已擊斃)等同一小組,曾閱讀「勞動問題」等匪書,並參與集會數次,嗣隨張匪潮賢、周匪源茂、簡匪錫煌等逃匿山中,建立「三角埔隱蔽基地」,爭取並教育羣眾,積極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清於三十九年六月,經叛徒張潮賢(已執行死刑)吸收,加入朱毛匪幫,與張匪等同一小組,曾閱讀匪書,參與集會數次,嗣隨張匪等逃匿山中,建立「三角隱蔽基地」,爭取并教育羣眾,積極從事叛亂活動。原判按顛覆政府罪處死刑(前判按參加叛亂組織罪,處刑十五年)。(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