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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2總隊直屬第2中隊第2分隊2等警士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0月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三,0083 【裁判日期】42100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鍾兆秋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審三字第八十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鍾兆秋 男 年卅四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直屬第二中隊第二分隊二等警士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鍾兆秋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鍾兆秋係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直屬第二中隊第二分隊二等警士於卅九年三月間得識匪徒羅吉月(已自首)經羅匪交閱「觀察」「論青年修養」「毛澤東手記」等匪黨書籍並一再受其反動宣傳因而明知羅吉月係匪諜迄未向政府舉發案經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查悉將該鍾兆秋押解到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鍾樂秋對於卅九年三月得識匪徒羅吉月經其交閱「觀察」「青年修養」「毛澤東手記」等匪黨書籍並受其反動宣傳因而明知其係匪諜之事實已據在本部偵審各庭供認不諱核與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調查情形相符並經傳羅吉月到庭供證屬實犯情已極明確雖被訴受羅匪之命向羣衆為匪宣傳部份質諸羅吉月並不能確切指證而被訴受羅匪之命調查苗栗糖廠部份經訊據羅吉月供明並沒有要他(指被告)去調查等語又被訴介紹友人朱石欽與羅匪吸收部份亦經羅吉月當庭供明僅與朱某見過一次並未予以教育吸收等語是該被告尚無為匪工作情事惟其身為保安警察於卅九年三月即明知羅吉月係匪諜乃自卅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布施行後以至四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羅吉月自首時為止迄不向政府舉發甚且一再接觸自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從重科處軍事檢察官起訴所行適用法條酌予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蕭與規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