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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開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實蹺誠字第 號
原始職業
前裝甲兵旅通訊大隊上尉技士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侯文理為匪諜而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維翰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傅長恩虞杰管轄錯誤分別移送裝甲兵司令部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葉燕文(審判官)、尤雄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3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傅長恩虞杰管轄錯誤分別移送裝甲兵司令部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六月間抵台先後將投匪及來台為匪工作等情告知傅長恩虞杰囑其保廠護料……傅長恩虞杰兩名因管轄錯誤分別移送裝甲兵司令部及聯勤總部……分別依法訊辦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嚴審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伍似嶽(審判長)、張伯策(審判官)、熊振民(審判官)
書記官
黎琦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7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文理隨曹藝投匪……四十一年秋至被告家中面敘臨行曾告以「曹藝已靠攏此次受曹命來台為匪工作並囑傅堅守崗位保護物資匪軍來台時可說是曹藝的老幹部即無關係」等語被告明知侯文理為匪諜竟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文理來台後曾至被告家中面敘囑傅堅守崗位保護物資等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8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嚴審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伍似嶽(審判長)、張伯策(審判官)、熊振民(審判官)
書記官
黎琦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嚴審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黎琦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嚴審,0044 【裁判日期】440602 【裁判機關】陸軍 【受裁判者】傅長恩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零肆參肆部隊判決                   四十四年度嚴審字第044號   公訴人裝甲兵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傅長恩男 三十七歲 河南開封前裝甲兵旅通訊大隊上尉技士 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官 周子學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奉令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傅長恩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 實 被告傅長恩係上開部隊上尉技士大陸未陷匪前在輜汽六團任排長其連長為俟文理團長為曹藝徐蚌會戰後傅編入聯勤軍官隊經廣州海南島等地來台調任現職駐防台北其眷屬則住台中嗣曹藝投匪俟文理自香港啣曹匪之命來台活動於民國三十九年秋由新竹函邀傅往會晤閒談家常至四十一年秋俟匪又到台中傅家作二次面敘臨行曾云:「曹藝已靠攏此次受曹命來台為匪工作並囑傅堅守崗位保護公共物資匪軍來時可說是曹藝的老幹部即無關係」等語暴露其匪諜身份竟不予檢舉案為國防部保密局偵悉前情電請法辦經軍事檢察官偵訊起訴   理 由 右開事實迭經訊據被告傅長恩供認不諱核與國防部保密局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43)實蹺綗字第01737號代電抄附審判訊俟匪文理及該被告口供筆錄內容相符犯行已臻明確至據辯稱:因無確實証據故未檢舉云云經查檢舉匪諜人人有責政府於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該被告於三十九年秋與匪第一次會面僅談家常固不知其為匪諜但四十一年秋與俟匪二次面晤已暴露其為匪諜何云無據退一萬步言該被告縱為謹慎計亦應報告該管部隊主官及政工人員密切注意俟匪行動無不愧為革命軍人乃竟明知俟匪身份而不告密檢舉雖無受俟匪煽惑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然其知匪不報亦難任逃刑責依法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議處以示懲戒 基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文案經本部兼代軍事檢察官江堯卿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陸軍零四三四部軍事合議庭 審判長 伍似嶽 審判官 張伯策 審判官 熊振民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黎 琦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