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嚴審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黎琦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嚴審,0044
【裁判日期】440602
【裁判機關】陸軍
【受裁判者】傅長恩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零肆參肆部隊判決 四十四年度嚴審字第044號
公訴人裝甲兵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傅長恩男 三十七歲 河南開封前裝甲兵旅通訊大隊上尉技士 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官 周子學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奉令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傅長恩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 實
被告傅長恩係上開部隊上尉技士大陸未陷匪前在輜汽六團任排長其連長為俟文理團長為曹藝徐蚌會戰後傅編入聯勤軍官隊經廣州海南島等地來台調任現職駐防台北其眷屬則住台中嗣曹藝投匪俟文理自香港啣曹匪之命來台活動於民國三十九年秋由新竹函邀傅往會晤閒談家常至四十一年秋俟匪又到台中傅家作二次面敘臨行曾云:「曹藝已靠攏此次受曹命來台為匪工作並囑傅堅守崗位保護公共物資匪軍來時可說是曹藝的老幹部即無關係」等語暴露其匪諜身份竟不予檢舉案為國防部保密局偵悉前情電請法辦經軍事檢察官偵訊起訴
理 由
右開事實迭經訊據被告傅長恩供認不諱核與國防部保密局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43)實蹺綗字第01737號代電抄附審判訊俟匪文理及該被告口供筆錄內容相符犯行已臻明確至據辯稱:因無確實証據故未檢舉云云經查檢舉匪諜人人有責政府於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該被告於三十九年秋與匪第一次會面僅談家常固不知其為匪諜但四十一年秋與俟匪二次面晤已暴露其為匪諜何云無據退一萬步言該被告縱為謹慎計亦應報告該管部隊主官及政工人員密切注意俟匪行動無不愧為革命軍人乃竟明知俟匪身份而不告密檢舉雖無受俟匪煽惑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然其知匪不報亦難任逃刑責依法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議處以示懲戒
基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文案經本部兼代軍事檢察官江堯卿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陸軍零四三四部軍事合議庭
審判長 伍似嶽
審判官 張伯策
審判官 熊振民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黎 琦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