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覆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謝錦榮之身分既表懷疑不加追詰以求發現真實而聽任自如固非明知而有意為積極之藏匿行為然彼等觀念模糊敵我不分思想錯誤致使匪諜潛伏(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