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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吳添丁為台北縣警察局專員,劉鎮福為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刑事組長,均明知周源茂係逃亡之叛徒,於四十年農歷(曆)三月初旬,聽從周來福之煽惑,不執行逮捕周源茂之職務。(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鎮福吳添丁均已明知周匪源茂係逃亡匪諜於四十年農曆三月同於周來福家中偶與周匪源茂相遇時竟因周來福告以周匪源茂即將出而自首乃徇情未予逮捕因而周匪潛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劉鎮福吳添丁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周源茂為匪諜竟聽從周來福之煽動不予逮捕(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之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來福劉鎮福吳添丁等三人周來福係匪徒周源茂之堂兄明知其堂弟係逃亡叛徒故予藏匿其家中其間劉吳英周來福之宴適於周源茂相遇周來福竟藉詞周匪即將出而自首勿予拘捕致周匪得機遠逸;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周源茂係匪諜竟聽從周來福之煽動不予逮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鎮福吳添丁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周源茂為匪諜竟聽從周來福之煽動不予逮捕(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之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鎮福、吳添丁身為該管警察,明知周源茂係逃亡叛徒,緝捕有案,遇見後,竟因周來福以周匪源茂將出而自首一語,而徇情未予拘捕送案,致周匪逃逸,雖與聽從他人煽惑不執行職務罪,及為叛徒排除外來阻力積極予以包庇罪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合,且於國防部前保密局調查時,據辯係因周來福告以周匪源茂即將出面自首,信以為真,乃未予拘捕等語,惟周匪源茂既曾緝捕有案,何得聽其自首,縱云自首,亦可立即帶同投案。如此要犯,何至任其自處。而事後,周匪是否投案,又未再查問,亦無呈報,凡此均足見該被告劉鎮福、吳添丁對匪諜任意縱容,自應各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罪,衡情從重處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復查該被告劉鎮福、吳添丁縱容匪諜,顯係昧於私情,認識不清,並應各於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以資匡正,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中被告劉鎮福係樹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吳添丁係警員均負緝拿叛徒之責並有力量足以排除叛徒之受緝捕而予以庇護其在周來福家中參與宴會於席間遇見在逃叛徒周源茂是否係事先預約而有居間行賄及受賄之行為雖未據訓明但其信聽周來福謊稱周匪即將自首未立予緝捕復不帶同自首以後又不查問周匪已否投案亦不呈報(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覆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鎮福係台北縣樹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被告吳添丁係該分局警員,四十年三月間,奉派參加拘捕叛徒周源茂工作,因而明知周源茂為在逃叛徒。至同年農曆三月初二日,劉鎮福、吳添丁赴周來福家宴請,與藏匿周來福家之在逃叛徒周源茂相遇,竟徇周來福藉詞周源茂即將出面自首、勿予拘捕之請託,既不緝捕送案,事後又不查問周源茂有無自首,亦不將情呈報上級,致令周匪源茂逃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鎮福(樹林分局刑事組長)、吳添丁(警員),四十年三月,奉派參加拘捕叛徒周源茂,因而明知周為在逃叛徒。嗣該劉、吳赴周來福(巡防隊員係周匪堂兄)宴請,與藏匿周來福家之在逃叛徒周源茂相遇,竟徇周來福藉詞周源茂即將出面自首、勿予拘捕之請託,既不緝捕送案,事後又不查問周源茂有無自首,亦不將情呈報上級,致令周匪逃匿。原判按包庇叛徒罪,分處劉鎮福、周來福各徒刑十五年,吳添丁徒刑十二年。(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1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覆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覆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