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其德對於其子張璧坤參加叛亂組織後企圖迯匿之事實堅不供認知情並據辯稱他(張璧坤)說有身體很壞需地休養故託由李進介紹至陳爐家中居住但經訊據張璧坤指證稱我有將參加匪黨迯事告訴過的是被告以明知其子為叛徒而昧於大義竟向李進偽稱其子張璧坤有病情其介紹不知情之陳爐家中居住顯有包庇之故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