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其德對於其子張璧坤參加叛亂組織後企圖迯匿之事實堅不供認知情並據辯稱他(張璧坤)說有身體很壞需地休養故託由李進介紹至陳爐家中居住但經訊據張璧坤指證稱我有將參加匪黨迯事告訴過的是被告以明知其子為叛徒而昧於大義竟向李進偽稱其子張璧坤有病情其介紹不知情之陳爐家中居住顯有包庇之故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其德係張璧坤之父明知其子為叛徒棄學逃亡而偽稱因病需易地治療囑託不知情之友人李進介至陳爐家居住屢次送欸交與花用(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5年、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張璧坤之父明知其子匪諜故為託友藏匿並接濟錢用(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3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其子張璧坤為匪諜故為連續託友藏匿並接濟金錢(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其子張璧坤為匪諜故為連續託友藏匿並接濟金錢(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其德明知其子張璧坤為叛徒棄學逃亡於四十一年夏偽稱其子因病需易地治療囑託不知情之李進轉介至陳爐家中匿居並時常送欸接濟生活(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其德係另案判決叛徒張璧坤之父明知其子為叛徒棄學逃亡於四十一年夏偽稱張璧坤因病需易地調治託不知情之李進轉介至陳爐家中匿居並時常送欵接濟生活(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另案判決叛徒張璧坤之父明知其子為叛徒棄學逃亡於四十一年夏偽稱張璧坤因病須易地調治託不知情之李進轉介至陳爐家中匿居並時常送款接濟生活(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