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蔡耀景與已伏法匪幹李水井不但交往密切并有接受李匪金錢之事根據三十八年四月以前在台之組織關係表被告確係匪幫份子復查張璧坤自白書內亦稱其為匪幫在台某支部負責人原由李匪水井領導後由李匪交給張璧坤領導是其不但參加匪幫組織且係匪幫重要份子(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