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春匪諜侯文理曾至其家中談稱「囑保廠護料」明知其係匪諜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四十一年春匪諜侯文理曾至其家中談稱「囑保廠護料」明知其係匪諜不告密檢舉經國防部複核以該犯承辦軍械業務當匪諜誘其保全物資竟不舉發情節非輕原判殊覺寬縱應依法最高刑改處徒刑七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