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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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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義烏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實蹺誠字第 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兵3署軍少校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侯文理為匪諜而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維翰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傅長恩虞杰管轄錯誤分別移送裝甲兵司令部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葉燕文(審判官)、尤雄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3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傅長恩虞杰管轄錯誤分別移送裝甲兵司令部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六月間抵台先後將投匪及來台為匪工作等情告知傅長恩虞杰囑其保廠護料……傅長恩虞杰兩名因管轄錯誤分別移送裝甲兵司令部及聯勤總部……分別依法訊辦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法判字第2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邱啟定(審判長)、戴慶祥(審判官)、葛永年(審判官)
書記官
周育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7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四十一年春匪諜侯文理曾至其家中親向其談稱「曹藝投匪派我來工作台灣萬一不保你要保廠護料不要破壞物資匪軍到了你說與曹藝和我有關係就可以苟全」而該被告於明知侯文理為匪諜後竟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春匪諜侯文理曾至其家中談稱「囑保廠護料」明知其係匪諜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四十一年春匪諜侯文理曾至其家中談稱「囑保廠護料」明知其係匪諜不告密檢舉經國防部複核以該犯承辦軍械業務當匪諜誘其保全物資竟不舉發情節非輕原判殊覺寬縱應依法最高刑改處徒刑七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6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法判字第2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邱啟定(審判長)、戴慶祥(審判官)、葛永年(審判官)
書記官
張聲榮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法判字第20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聲榮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