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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92號
原始職業
基隆電信局報務佐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錦榮既勸其參加反動組織則謝之匪諜身份自為該被告所明知乃迄未向政府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