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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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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頂與張璧坤係表叔侄關係與已伏法之匪幹李水井亦相識某次與李匪在台北相遇曾對李言及「你好像張璧坤一樣意即謂李與張同屬匪幫份子其又對張稱我在嘉義認識一個共產黨」黃頂又私藏有日式手槍一枝子彈八粒三十六二三月間後槍彈交給詹天麟收藏(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彈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刑法(187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頂與張璧坤有親戚關係於三十六年三月間曾聽受宣傳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而未報告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並意圖為自己犯罪之用向友人許金海借用日式手槍一枝子彈八粒(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徒張璧坤有親戚關係曾受張匪反動宣傳知匪不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及私持軍用槍彈(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3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徒張璧坤係表叔侄過往甚密且曾受匪教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復私持軍用槍彈(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徒張璧坤係表叔侄過往甚密且曾受匪教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復私持軍用槍彈(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頂於三十八年間聆聽張匪璧坤反動宣傳明知張匪為匪諜未據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頂為張璧坤表叔於三十八年間聞聽張璧坤反動宣傳明知為匪諜迄四十三年二月張璧坤被捕終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張璧坤之叔父明知其為匪諜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