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頂與張璧坤係表叔侄關係與已伏法之匪幹李水井亦相識某次與李匪在台北相遇曾對李言及「你好像張璧坤一樣意即謂李與張同屬匪幫份子其又對張稱我在嘉義認識一個共產黨」黃頂又私藏有日式手槍一枝子彈八粒三十六二三月間後槍彈交給詹天麟收藏(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彈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47條)、刑法(187條)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