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3,警審特,0025
【裁判日期】540224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漢元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53)警審特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漢元 男 年三十二歲 湖北黃陂縣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住台北縣木柵鄉政治大學宿舍,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江鏐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李漢元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BIC原子筆壹枝,E155914x新台幣伍元券面所書「共產主義萬歲」「20世紀是共產世界,民主政體應讓步吧!」「廿世紀是共產黨世紀,民主政治漸形瓦解。」等文字均沒收之。
事實
李漢元係國立政治大學夜間部學生,因半工半讀,生活困苦,不滿現實,思想傾匪。於五十三年三月廿六日下午,在該校宿舍內,以BIC原子筆一枝,在E155914X號新台幣伍元券正背面書寫:「共產主義萬歲。」「20世紀是共產世界,民主政體應讓步吧!」「廿世紀是共產黨世紀,民主政治漸形瓦解。」等有利於叛徒之文字,於次(廿七)日上午十時,使用該新台幣伍元券,向木柵郵局購買郵票伍圓,嗣經該郵局發覺,報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查明,將李漢元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移付審判。
理由
訊據被告李漢元對於五十三年三月廿六日下午,在政治大學宿舍內,以BIC原子筆一枝,在E155914X號新台幣伍元券正背面書寫:「共產主義萬歲。」「20世紀是共產世界民主政體應讓步吧!」「廿世紀是共產黨世紀,民主政治漸形瓦解。」等文字之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其在調查局調查時及軍事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詞相符,並有被告用以書寫反動文字之原BIC原子筆一枝E155914X號新台幣伍元券張附券為證,且上開之反動文字,經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出於被告之手筆,有調查局五十三年五月卅日五三鑑丑字第一三二四號鑑定書可稽,犯罪事證,已臻明確。雖據被告辯稱:「無為匪宣傳之意思,及其所寫之反動文字,僅為木柵郵局職員一人見到,尚未達於宣傳之程度。」等語。辯護意旨則稱:被告因生活艱苦,在無聊中,所寫之反動文字,無為匪宣傳之動機。在調查局之供詞,非出於自由意思云云。第卷查被告在調查局調查時,關於書寫反動文字之自白,非僅與在本部偵審各庭之詞吻合一致,且與鑑定結果相符,自足採信。次查被告為政治大學學生,對於共產主義為朱毛匪徒所奉行之主義,民主政治為朱毛匪徒所攻擊之目標,書寫「共產主義萬歲」「廿世紀是共產世界民主政體應讓步吧!」等反動文字,有利於叛徒,為被告所認識。又新台幣為市面上流通之紙幣,在其正背面書寫反動文字之後,用以購買物品,其反動文字,足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見,亦為被告所認識,不能謂無為匪宣傳之意思與動機。且反動文字,祇須有為不特定多數人共見之虞,即達於宣傳之程度,被告所書寫之反動文字,縱僅為郵局職員一人所見,即被查獲,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被告所持辯解及辯護意旨,均無可採。核被告之所為,應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論擬。惟查被告年青一時誤觸重典,事後尚知錯誤,衡情不無可憫,爰予減處其刑,並褫奪公權。獲案之BIC原子筆一枝,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法沒收。被告在E155914X號新台幣伍元券正背面上所寫:「共產主義萬歲。」「20世紀是共產世界,民主政體應讓步吧!」「廿世紀是共產黨世紀,民主政治漸形瓦解。」等反動文字,係違禁物,依法沒收。至E155914X號新台幣伍元券一張,既經被告用向木柵郵局購買郵票伍元,已為該郵局所有,應于上開反動文字塗銷後,發還木柵郵局,併為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七條,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黃業永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蔡慕陶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書記官 李子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二 月 廿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