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8)偵字第14號
原始職業
雜誌社社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本屬七十八年他字第二四八號案,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七日訊問時供稱:我是新國家運動總幹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廿五日新國家運動環島一周我負責設計,推動此運動且執行,約共舉辦四十場,由北至東,再由南部到西部,之後回台北,除南投外,其餘各縣市皆有舉辦,我們有印時間表,報紙亦登過,辦環島演講,我自始至終皆參加,發表新國家運動宣言,再予闡釋,台灣現在體制如國會、憲法皆須全部轉變,在此情況下我們來一次新國家運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謝灑芬
起訴日期
民國7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