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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三大隊福利社理髮匠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三月底在屏東空軍第三大隊附近廁所牆壁上以火柴桿書寫「毛澤東到台灣」「共產主義很好」等反動標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