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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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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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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吳玉成與已伏法之匪幹王耀勳有戚誼關係於三十九年春由王匪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初由徐匪懋德領導教育後由葉城松領導並分別閱讀綜合文摘新中國經濟史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玉成於三十九年初受王耀勛吸收參加匪幫組織雖上級指示發展組織吸收份子展開反動宣傳但未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參加叛亂組織論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3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接受匪黨教育並與匪徒葉城松聯絡多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接受匪黨教育並為匪徒葉城松聯絡多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玉成於三十九年間經另案判決之王耀勛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由另案判決之葉城松領導教育並飭展開工作未果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府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玉成於三十八年十一月經另案判決之叛徒王耀勛吸收參加匪幫組織三十九年二月由另案判決叛徒葉城松領導先後聯絡五次接受著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十一月經叛徒王耀勛吸收參加匪幫組織由叛徒葉城松領導先後聯絡五次接受著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