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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張璧坤於三十七年十月間由匪幹鄭文峯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光後由鄭文峯葉城松領教育三十八年二月間擔任匪台灣大學法學院支部委員會接充該部書記曾組織讀書會以左傾書籍供人閱讀組織戲劇研究會宣傳反動言論並吸收周慎源黃嘉烈李炎輝等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璧坤於三十七年十月間由鄭文峯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先後受鄭文峯葉城松領導擔任台大法學院支部委員嗣葉城松潛逃後接長書記以讀書會戲劇會掩護活動吸收已伏法知周慎源等參加組織畏罪逃匿後竊取呂連春之國民身分證變造姓名行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等五名參加匪幫組織或任匪台大法學院支部書記藉學生會等掩護發展組織反動宣傳或調查軍情或吸收份子(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3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076 【裁判日期】4309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葉城松、張壁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李顯章、鍾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黃青松、吳長流、陳竹林、陳岐山、李登安、李厚重、蔡錫璋、李清溪、詹天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0076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葉城松 男年卅一歲 嘉義縣人 住嘉義市 無業在押 張璧坤 男年卅歲 嘉義縣人 無業在押 王耀東 男年四十八歲 台南縣人 無業在押 賴正亮 男年卅一歲 台南縣人 業台南縣黨部第十五區黨部幹事在押 胡滄霖 男年卅一歲 台南縣人 南化國民學校教員在押 李顯章 男年卅九歲 台南縣人 業農在押 鍾茂春 男年卅四歲 台南縣人 業農在押 池仁致 男年卅三歲 台南縣人 業 在押 李顯玉 男年卅八歲 台南縣人 在押 王新德 男年廿一歲 台南縣人 業農在押 黃青松 男年廿七歲 嘉義縣人 住嘉義市 業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辦事員在押 吳長流 男年六十四歲 嘉義縣人 業農在押 陳竹林 男年三十歲 台南縣人 業官田鄉農會推廣股長 在押 陳岐山 男年卅一 台南縣人 業永    員在押 李登安 男年卅四歲 嘉義縣人 業 在押 李厚重 男年廿六歲 嘉義縣人 業松德國民學校教員在押 蔡錫璋 男年卅歲 嘉義縣人 業溪子下農場業務生在押 李清溪 男年六十七歲 嘉義縣人 業 在押 詹天麟 男年四十三歲 台中市人 業台中市立中學教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羅鎮 右被告等因叛亂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李顯章鍾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共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六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黃青松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 吳長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 陳竹林陳岐山李登安李厚重均無罪 蔡錫璋李清溪詹天麟均不受理   事 實 被告葉城松於卅六年十月間由匪幹李登輝介紹加入朱毛匪幫  受另案已決之   等領導擔任台灣大學法學院支部書記以學生自治會吳  研究會為後援從事發展組織及反動宣傳曾吸收同學柯 甫參加並領導另案已決之鄭文華 雨生許昭然邱來 等匪小組  貼反動標語或發傳單卅八年十月間為     衣潛逃並與  張璧坤賴正亮胡滄霖具玉成等聯絡迄四十三年二月       供出係 乃 由其父 火生將其 案被告張璧坤於卅七年十月     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光 受鄭文峯葉城松徐懋德事李水井等領導擔任台大法學院支部委員會及葉城松潛逃後接長書記以讀書會戲劇研究會掩護活動 吸收已伏法之周慎源  烈李  及張英杰吳哲雄張景川歐振  洪金盛葉金柱等加入卅九年五月其上級李水井伏法因而畏罪潛逃先後匿居其妹夫卽另案已決之呂錫彬及被告蔡錫璋李清溪吳長流暨另行裁決之呂欽明孫火塗陳 等處並竊得呂欽明之子呂連春國民身分證一枚變造姓名為呂水清 貼 本人照片行使作為掩護身分之用途除呂欽明孫火塗陳 經軍事檢察官另行裁決外該蔡錫璋李清溪僅知張壁坤與警察打架逃避緝捕該吳長流 事先不知情及聞知係叛徒逐促其離去該張璧坤至四十三年二月八日潛入嘉義市區被警查獲被告王耀東於廿七年四五月間投入陜西吳堡匪青幹班受訓嗣又經延安匪抗大受訓結束 在匪幫日文工作訓練對及 政治部工作廿九年由邱向前介紹正式加入匪幫卅四年奉派 哈爾濱偽市府及東北日報社任職卅八年從 大連由匪幹高   潛台擔任調查軍事訓練等情況將搜得資料交由派台連絡之匪幹劉光   任香港 交匪方及劉匪再 來台傳 匪方指示擬赴港接洽機宜因無法取得出境證未果卅九年春  同對劉光典藏匿於賴正光胡滄霖處復代保管秘密情報文件   至李顯章李顯玉王新德等處匿居 至四十三年二月間被警 補獲案被告賴正亮胡滄霖與已伏法之王 勛各有親戚關係均於卅九年初  吸收參加匪幫組織嗣經王 勛 函交由徐懋德轉派葉城松等分別前來聯絡領導閱讀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該賴正亮意圖吸收被告陳竹林陳岐山參加以及胡滄霖曾將中國經濟史反動書籍交李顯章閱讀亦有意吸收李顯章鍾茂春均未果 賴正亮並收容劉光典王耀東在家藏匿四五天後將彼等帶往胡滄霖家設法  由胡滄霖鍾茂春李顯章 至被告李顯玉家居留二十餘日復由鍾茂春李顯章分別將劉光典王耀東先後帶至被告王新德家居住三年餘被告池仁致於卅九年春由鍾茂春約至李顯章家經李告知劉光典逃匿在王新德處囑其有戶口檢查消息須前往聯絡 復經鍾茂春前往與劉光典會唔 認識接受宣傳教育會先後馳告戶檢消息十餘次並為之遞送報紙帶信等聯絡工作及李顯章胡滄霖等被捕復互相走報與鍾茂春  劉光典等逃亡因緝捕聲緊乃與 向台南新化警察分局投案被告黃青松於卅八年十月間由叛徒張英杰吸收參加匪帮民主自治同盟組織  反動  四十一年二月間向本部  諜報組自首至四十二年九月途遇張璧坤結識不向政府報料被告李登安與另案之黃頂熟悉因黃頂向張璧坤告知李有把握村民能力逐為張璧坤吸收對象轉告葉城松命同黨東石國校教員葉金柱調查得悉李登安係基督教徒其堂弟卽被告李厚重為東石國民學校同事於卅八年間有意先向李厚重進行吸收事被李登安知悉對葉金柱暗示這是三人為一組該葉金柱雖未再予爭取然葉金柱之身分已為彼等所明知被告詹天 於卅六年三月間曾接受黃頂寄藏日式手槍一支子彈八發即埋藏於住屋後園花盆下復因遷居復將該槍彈取出 往新址藏於書櫃中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破獲 解到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葉城松對於卅六年十月間由李登輝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  任台大法學院支部書記吸收    參加擴展組織並領導所屬鄭文峯黃雨生許昭然邱來 等小組   發傳單等宣傳工作畏罪潛逃後復與張璧坤等聯絡並繼續對賴正亮       等事實案據該被告先後在偵審各庭均供認不諱經張璧坤等互證屬實並有其自白書附卷可證雖該被告辯稱此次到案係其父葉火生及嘉義縣警員王宏仁幫同前來自首為辯解但查葉火生及王宏仁之訴為係在案 後經緝捕    迄尋並非出於被告之自動究 藉此  刑實是該被告葉城松參加匪黨後吸收黨徒領導所屬叛徒作宣傳等活動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着手實行程度罪證明確應依法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被告張璧坤對於卅七年十月間受鄭文峯介紹加入匪幫組織  任台大法學院支部委員  葉松城接受長書記以讀書會戲劇會掩護活動奉命吸收   黃嘉烈李炎璋張英杰吳哲雄張景川  隆洪金盛葉金柱等參加組織畏罪逃匿後並竊取呂連春之國民身分證變造姓名行使以掩護身分之事實   在偵訊時迭次供認不諱  原送案機關所報相符並有其自白書查存卷可稽 該被告      後曾提出若干資料供給辦案人員 案請准予自新一節但查其所謂資料無非即同案或同一組織系統內之有關叛徒此為共同被告當然之供訴並非案外另有 發欲藉此 得設免刑責殊無足憑該被告張璧坤於加入匪黨  任交部重要職責並吸收大批黨徒擴展組織活動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證已臻明確至該被告在逃亡中偷得他人之身分證更改姓名使用所犯之竊盜及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其目的為掩護身分便利藏匿及    罪有方法結果     從一重處斷以         東對於廿七年四五月間即赴陜西先後受匪青幹班及抗大受訓廿九年由邱向前正式介入匪黨連續在匪偽組織下之機關工作卅八年奉派潛回台灣擔任調查軍事訓練等情報交與在台聯絡匪幹劉光典帶港送與匪幫卅九年起帶回劉光典 其親戚賴正亮等家中藏匿並代保管秘密情報文件以至獲案等事實已據其歷次供詞及自白書 述不諱並將劉光典賴正亮等互證無異復有獲案之秘密情報 件可證雖據辯稱此次係自動向警察人員自首但查該被告係被 捕緝聲緊無  匿乃向搜緝人員投案業警務處報 係刑警總隊會同嘉義台南高雄各警局刑警隊在高雄旗山溝坪 上緝獲顯非該被告自動自首查該被告王耀東為共匪老幹部工作積極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罪行明確罪行明確罪大惡極依法應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被告賴正亮胡滄霖與王耀東王耀勛有親戚關係於卅九年間受王耀勛吸收加入匪幫 指派葉城松前往領導教育該賴正亮並有吸收陳竹林陳岐山參加匪幫組織之意圖以及胡滄霖將反動書籍交李顯章閱讀有意吸收李顯章等加入 未果實行該賴正亮並藏匿王耀東劉光典在家復將 等帶至胡滄霖處並由胡滄霖   往李顯章等處隱匿之事實  該被告賴正亮胡滄霖均請王耀勛欲其加入匪黨帮助共匪黨工作未予答應惟對王耀勛曾告知將介紹一個人來訪及葉城松鄭文峯分別持函前來聯絡多次 受領導教育暨藏匿王耀東劉光典等情則不加否認況該被告等在嘉義縣警察局均供承加入匪黨組織該賴正亮並 正利用機會爭取陳竹林等未至成熟該胡滄霖亦 曾對李顯章宣傳時局惡劣國民黨已危 大家要合作將來可介紹加入匪黨組織並將中國經濟 交李顯章閱讀並囑李顯章等藏匿其表兄王耀東及劉光典等情有警察機關原始供詞及自白書在卷並李顯章供述接受胡滄霖反動書籍閱讀 實堪以認定該被告賴正亮胡滄霖於參加匪帮後有意吸收他人尚未實行故其以一貫之叛亂目的包庇及藏匿叛徒已 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犯行罪證明確應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被告李顯章李顯玉鍾茂春王新德池仁致或係同胞兄弟或係朋友該李顯章與胡滄霖則有師生之誼並接閱反動書籍該胡滄霖以李顯章鍾茂春為吸收對象未實行惟於卅九年春共 收容劉光典王耀東二人先後匿后李顯章李顯玉家各二十餘日復輕轉介至王新德  三年餘其間由池仁致送報帶信等聯絡並先後 知戶口檢查消息十餘次以及彼等  打聽各方消息互相走報等事實業據該被告等與劉光典王耀東胡滄霖供詞相互參匿屬實 該李顯章鍾茂春受胡滄霖宣傳或接 反動書籍為胡滄霖沒收對象然係單方面之意思並未實行以及劉光典曾供述收容其居住之人均   為掩護身分之語但其所謂吸收並非指為吸收參加組織乃使其對匪表同情為之 而言尚不能據認彼等有組織關係惟該被告李顯章鍾茂春藏匿王耀東等行為係出於主動並  為之介紹尋覓藏匿處所池仁致負責連絡傳遞消息至李顯玉王新德乃係愚農雖該王新德曾藏匿叛徒三年餘處於被動然彼等事先共同謀 均有犯意聯絡應負共同藏匿叛徒罪責依法酌情 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關於原起訴李顯章鍾茂春李顯玉池仁致所引法條酌予變更被告黃青松於卅八年十月由張英杰吸收繕寫自傳加入匪帮民主自治同盟組織業據其自首有案雖被訴  仍予張璧坤聯絡自首不 一即經訊據該被告供述自四十一年八月至四十二年七月赴鳳山受訓僅四十二年九月餘途間與張璧坤偶遇告知其本人及張英杰均已自首並促張璧坤自首張璧坤答以有病俟病愈出來自首故未舉發等語然其與張璧坤唔談既非出於故意聯絡且誤認張壁坤已表示要自首而未舉發之情形與其本身之自首並無影响核情仍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以自首之例子予以滅匪其刑被告吳長流對於四十一年夏間因張日 之介紹容留張璧坤在家居住二月餘先不知張璧坤之身分及聞彼係共產匪徒恐受牽累急令離去之事實雖不直接承認訊據該被告供稱張白鶴係其堂侄媳說明伊兄張璧坤須一空房養病他家不能住叫我設法並不知其身分及彼病 離開十餘天後張白鶴始告知係匪 囚年老又不懂報告手續等語但查該被告在嘉義縣警察局及警務處刑警總隊均承認開知張璧坤知身分後卽令離去之語不諱如始終不明知其身分既自動離去之後該張白鶴亦無再予告知之必要惟查該被告尚非事先明知而故意藏匿一經聞知卽令離去了事未予報 並查該張璧坤直至四十三年二月始行被捕雖於當時離開後不明其行蹤如經報告自可向張白鶴追究是該吳長流終不檢舉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酌情予以 科被告陳竹林陳岐山均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雖賴正亮在嘉義縣警察局供稱有吸收被告等之意圖然係出於軍方之意思既未向被告等當面表示則被告等心目中毫無感覺此外別無其他佐證究難遽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犯行是該陳竹林陳岐山犯罪不能證明均應予諭知無罪被告李登安李厚重對於被訴參加叛亂組織情勢均極端否認經核閱張璧坤之供詞及自白書亦與被告等無任何關係僅因黃頂談及李登安有把握村民能力遂有進行吸收之意圖並將情轉告葉城松命東石國校教員葉金柱就近調查 據回報以得悉李登安為一基督教徒有一堂弟李厚重係東石國校同事及葉金注試行先向李厚重進行吸收時事為李登安知曉卽向葉金柱暗示「這是三人為一組」葉金柱遂未再予爭取云云暨調閱另案已決知葉金柱原卷並未涉及有吸收該被告等參加組織之事此外亦無其他佐證不能遽以參加組織罪諭科惟當葉金柱向該李厚重進行吸收時該李登安 悉其事並向葉金柱暗示這是三人為一組之語雖足認該李登安李厚重對於葉金柱之匪諜身分均已明知而未告密檢舉然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係卅九年六月十三日公佈施行該葉金柱則早於同月一日已被逮捕其時 無處罰知匪不報明文均不為罪被告蔡錫璋李清溪均稱與張璧坤  關係張壁坤到其家中后住僅謂打警察政府要抓他並不知彼係叛徒等語核與張璧坤所供尚符雖不能確認該被告等有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身分然既經張璧坤告知為逃避政府緝捕之入犯則不無疑犯普通刑法上藏匿人犯之罪嫌及被告詹天麟接受黃頂寄藏槍彈所犯公共危險罪依行政院修正公布之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到分辦法規定均不屬軍法審判範圍各應予諭知不受理移送司法機關審辦 據上論結應依懲治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後段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前段第十二條戡亂時期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廿八條第卅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覺非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八 月 廿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彭 國 壎 審判關 殷 敬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