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077
【裁判日期】43072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志忱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忱 (即張曉周)男 年四十四歲 河北深澤縣人 住台北市 業台灣省立台北國語實驗小學教員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張志忱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通謀敵國而充任有關軍事上之職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偽造文書部份免訴
事實
張志忱(即張曉周)於廿七年三四月間在河北深澤縣原籍經在逃叛徒宋又斌介紹填表參加朱毛匪幫繳納黨費參加開會歷充匪深澤縣政府民政科長區長等職同年九月經匪冀中區政治主任公署派充匪河北安平縣縣長十一月間介紹早年同學時即己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之另案被告蘇瑞章充該縣匪義門區公所助理員繼調何家庄區公所助理員廿九年春介紹蘇瑞章填表參加朱毛匪幫卅一年一月間安平縣敵偽軍「清鄉掃蕩」該張志忱無可立足乃又投充敵偽安平縣憲兵隊充秘書隨隊下鄉「掃蕩」幾次月餘後離職他去卅七年春在天津北戴河海濱區草廠鄉國民小學任教員因欲來台執教託該校吳校長為之偽造該校及北戴洵陸莊鄉小學等校服務證件同年八月與蘇瑞章同來台灣省立台北國語實驗小學教員將該項偽造證件呈送教育廳核算年資案經台灣省警務處查悉扣解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認犯參加叛亂之組織及偽造文書罪嫌提併案起公訴
理由
被告張志忱對上開於廿七年參加朱毛匪幫後歷充匪深澤縣政府民政科長區長安平縣長又介紹另案被告蘇瑞章充匪安平縣義門區公所助理員廿九年春并吸收其加入匪幫組織卅一年一月又投充敵偽安平縣憲兵隊秘書月餘後離去等事實均已供認不諱核與該被告在本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及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庭所供 相符並經另案被告蘇瑞章供證屬實犯情自臻明確雖據辯稱「卅一年因不滿匪幫作法投充敵偽後卅三四年間匪幫曾立碑大書「漢奸張曉周」又經散發傳單詆譭警告并經懸賞緝拿足證與匪幫已斷絕關係」云云經訊據另案被告蘇瑞章對於被告張志忱離去匪安平縣長職投充敵偽安平縣憲兵隊秘書經匪立碑罵為漢奸等情形供證屬實惟查該被告於參加匪幫組織後既無經匪黨開除黨籍或聲明脫離匪幫組織之積極證據又未據自首以示與匪黨斷絕組織關係自不能認其已非匪幫份子而解除其刑責所辯自難認為有理由經核被告張志忱於參加匪幫組織後曾充匪縣政府民政科長區長縣長歷時凡四五年並介紹被告蘇瑞章充任匪職吸收其加入匪幫組織雖其行為在現行懲治叛亂條例頒以前係觸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惟該被告於現行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後既未脫離匪黨組織關係又未自首依國防部四十三年六月五日(43)清澈字第一八一七號令指示其犯行應視為繼續依現行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論處以該被告乃一老匪幹罪惡深重合予依法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又其投充敵偽安平縣憲兵隊秘書之犯行係觸犯當時有效之修正懲治漢奸條例通謀敵國而充任有關軍事之職役罪以其罪名罪刑均與現行修正懲治漢奸條例通謀敵國而充任有關軍事之職役罪相同應依現行該條例之罪名酌情從輕科處并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之規定沒收其財產與其叛亂罪刑分科併罰又其被訴行使偽造關於服務之證書之罪係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訴追時效為三年而被告行為時在卅七年秋迄今已近六年時效完成依法應予諭知免訴軍事檢察官起訴法條爰予變更合併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七 月 廿 九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