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柯泗濱於民國七十年七月,在歐留學期間,結識史明(原名施朝暉,另案辦理),受其蠱惑,閱讀「台灣大眾」……史匪並囑對政府重要機關及重要公共設施秘密調查,以便進行破壞,被告因感危害公眾,而未執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