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屏曹字第1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十一月任瀋陽警備司令部少尉副官因瀋陽陷匪被俘受匪訓練五個月……卅八年四月在鞍山發給解放証釋放……六月青島撤守未逃出又被俘复受匪訓月餘被釋至廣州改考取步兵學校……卅九年三月由海南榆林隨軍來台四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調先鋒營受訓在控訴會中才將匪所發解放証交出顯見別有用心且在該營訓時多方改核思想仍屬游離偏差頑固個性倔強牢騷備腹不滿現實無誠意接受訓練對自己錯誤堅持放棄掩飾(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楊元忠(海軍總司令部副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4日